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英文译名:“CHINA FARM PRODUCE BROK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FPB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与农产品流通经纪业务相关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坚持以农产品经纪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弘扬“爱农、敬业、守信、合作、创新”的协会文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挥联系政府与农产品经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密切行业内外交往,促进行业经济、技术发展,推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争取政府相关授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搞好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
(二)倾听农产品经纪人的诉求,反映他们的呼声,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积极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促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贸易合作,搞活市场经营,根据需要兴办实业;
(四)设立网站,创办刊物,提供市场信息,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五)组织开展会员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经济联合与合作,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的组织化程度和经纪规模;
(六)开展农产品经纪人职业培训,举办职业技能交流,提高农产品经纪人的从业素质;
(七)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理论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后,举办全国性的表彰活动;
(八)开展职业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农产品经纪人的从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发展与行业相关的公益事业;
(九)参与国家制定和修改有关农产品流通方面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和修改农产品经纪人国家职业标准,承担政府委托的相关任务;
(十)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合作与经济技术交流,组织境外考察学习;
(十一)接受会员委托,提出反倾销诉讼和应对诉讼,维护会员和我国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与农产品经纪相关的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有权要求本团体向政府反映合理诉求。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团体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制定和修改章程的建议和意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理事包括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理事替换代表,由该单位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成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每个单位只能推荐一名理事。
个人理事为理事会推荐的个人,经选举后成为本会理事。个人理事因故不宜担任理事的,须辞去理事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3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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